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91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陳冠廷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第13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陳冠廷、陳美惠均經合法通知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冠廷於民國93至98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就學貸款,由被告陳冠廷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嗣被告陳冠廷向原告申請撥付計新臺幣(下同)63萬6653元,借款人應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各階段)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在職專班學生自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起,或因故退學或休學(以下簡稱學業終止)後未就學者,應於學業終止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依約攤還,利息依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未依約給付款項,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之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並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陳冠廷除清償部分本息外,其餘借款竟違約未履行義務,依約原告自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萬56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陳美惠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冠廷、陳美惠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暨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
┌─────┬─────┬─────┬─────────────┬──────────────┐│借據金額│立據日期│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新台幣元)││(新台幣元)├─────────┬───┼──────────┬───┤││││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093.09.08││自104.04.01起至│1.83%│自104.05.01起至│0.183%│││094.02.15││104.09.29││104.09.29││││094.09.09│├─────────┼───┼──────────┼───┤││095.02.13││自104.09.30起至│1.76%│自104.09.30起至│0.176%│││095.09.08││104.10.28││104.10.28││││096.03.05│├─────────┼───┼──────────┼───┤│636,653│096.09.21│545,696│自104.10.29起至清│4.40%│自104.10.29起至│0.44%│││097.02.29││償日止││104.10.31││││097.09.30│├─────────┼───┼──────────┼───┤││098.03.03││││自104.11.01起至清│0.88%│││098.09.23││││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