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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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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