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9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7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卷)
二、被告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核其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罪。被告對於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於93年間先後多次違反規定重建之行為,時間相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重建次數多次,漠視公權力,行為實屬不該,惟其違建規模非巨,對公共秩序危害非深,且除於民國62年間因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錄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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