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 張宗敏 代理人 楊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三、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其母親扶養費,請提出聲請人之母親1
02、10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四、請提出最近二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 陳報 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