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劉育均 被告 李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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