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寬成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寬成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位於基隆市○○區○○路00巷0號營業地點內,以其所使用之電腦連接上網(IP位址為203.204.183.102)登入位在基隆市○○區○○路0巷0號2樓「暖鍋物」店內,告訴人 蔡月桂 所有之監視器主機後,將密碼變更。嗣因店長 郭于菁 無法登入上開監視器主機後報警循線查獲,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電腦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等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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