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林冬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昭源 之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有無抛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