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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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具體指稱其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何,經本院函詢後,其主張所獲得利益為3,136,482元(見本院卷第16、18頁)。是以,本院以該數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