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許淑靜 被告 陳汶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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