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附民原告 李黃慶梅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11樓之2附民被告 陳泰盛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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