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揭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