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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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75號聲請人 王瑛麗
王俊尹 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建雄 聲請人 王羿 媃法定代理人 曾聖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俊尹、王瑛麗、王建雄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聲請人 王羿媃 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郭張湳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45號)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6日死亡,聲請人王俊尹、王瑛麗、王建雄為被繼承人郭張湳之孫子女,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按,並於98年7月16日知悉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於98年9月25日遞狀,並檢附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向本院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郭張湳之遺產繼承,合於上開法律規定,應准予備查。
三、再查,聲請人王羿媃為被繼承人郭張湳之曾孫女,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郭張湳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孫郭佳豪,且未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亦有前揭事證可證,聲請人王羿媃自無繼承權存在,從而聲請人王羿媃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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