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鶴鳴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0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鶴鳴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鶴鳴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又被告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於原處重建,應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僱用不知情之工人違法搭蓋建築物之手段,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且無視管理機關所為之歷次稽查拆除,仍執意重建,所為實屬不該,併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8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851號被告丁鶴鳴男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鶴鳴為桃園市○○區○○街00號建物所有權人,於民國10
8年7月19日前某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建築執照,在上開建物增建第三層、第四層之違章建築物。嗣於108年
9月2日經桃園市政府派員執行強制拆除在案。詎丁鶴鳴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違反上開規定,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建築執照,即擅自復於108年11月間某日,再行雇工在桃園市○○區○○街00號建物重新增建第三層、第四層之RC磚造構造之違章建築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鶴鳴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建物登記簿謄本、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8年7月19日桃市桃工字第1080047760號函暨所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8年7月23日桃建拆字第1080047484號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8年7月23日桃建拆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8年9月4日桃建拆字第1080058641號函各1份、第一次違建現場照片18張、拆除照片6張、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8年11月11日桃市桃工字第1080074551號函暨所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及重建之違建照片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請依同法第95條之依法強制拆除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檢察官王以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子庭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