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發給買賣契約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發給買賣契約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屬於財產權不能核定,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