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187號債權人 薛智中 債務人 王清波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清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鳥松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