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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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郭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献名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1年1月28日│83,000元│PC0000000│││││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