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3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張智賢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賴惠雪 相對人 黃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賴惠雪與相對人黃世昌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惠雪積欠聲請人債務達新台幣155,397元,經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對相對人賴惠雪強制執行,惟經執行無效果。再查相對人賴惠雪與黃世昌二人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原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經向本院查詢網站公告相對人二人迄仍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而相對人賴惠雪向聲請人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尚有如前所述之金額未獲清償,相對人賴惠雪名下亦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為此,聲請人依法聲請鈞院將相對人等二人之法定財產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影本、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影本及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站公告等件為憑。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1005條、第1011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其立法意旨,係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為夫妻關係,未為夫妻財產制登記,聲請人為相對人賴惠雪之債權人,前經聲請強制執行,無法扣得具有價值之財產,致其債權未能獲得清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6161號債權憑證影本、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影本、夫妻財產制登記公告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相對人賴惠雪與黃世昌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間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