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甲○○之女即少年李○○(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曾因細故遭乙○○毆打(其傷害犯行業經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確定)。李○○於民國104年12月3日18時50分許,返抵新北市○○區○○街○○○○號住處之際,因見乙○○徒步朝上址走來,心生不安,遂撥打電話告知被告,被告因此囑咐李○○繞道而行,並隨即騎乘機車返家。惟被告於同日19時許,騎乘機車抵達新北市○○區○○街○○號前時,見乙○○仍在該處,竟即基於傷害犯意,下車徒手攻擊乙○○頭部,致乙○○受有頭部腫脹約3.6×3.1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05年5月24日撤回其告訴,此業經本院準備程序記載綦詳,並有調解筆錄影本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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