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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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余德政
送達處所:台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4,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余德政於92年10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64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471元余德政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2新臺幣245628元余德政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003新臺幣319379元余德政自民國9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3新臺幣319379元余德政自民國96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