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藍啟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8,7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藍啟彰於民國110年9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7年9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日止累計502,941元正未給付,其中500,961元為本金;1,98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藍啟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累計5,817元正未給付,其中4,332元為消費款;28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65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0961元藍啟彰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332元藍啟彰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