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8號上訴人即原告 尤尚綸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苹妤 (兼 王宏銘 之承受訴訟人)
賴松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4萬5,2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