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00號),茲因本案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乃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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