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32號聲請人紘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號5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廣億實業有│華僑商業銀│93年12月15日│32,830元│0000000││││限公司李文│行股份有限│││││││王│公司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