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52號聲請人冠禎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微容電子企│中國國際商│94年2月25日│23,94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公司王桓健│有限公司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