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具有殺傷力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署93年核退偵字第505號被告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扣案改造玩具手槍1把及子彈1顆具殺傷力,係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前開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SIGSAU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經檢視,雖其彈匣底板、彈匣頂板脫落,惟不影響擊發功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子彈6顆,1顆認係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0mm金屬彈頭而成之改造子彈,經實際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5顆認均係由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7mm金屬彈頭而成之改造子彈,採樣2顆試射,1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4月22日刑鑑字第0930077818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是前開物品均係違禁物,除其中業經試射之子彈3顆,已無殺傷力,並非違禁物,毋庸宣告沒收外,其餘槍彈均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