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09號聲請人佑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匯票號碼│備考│├──┼─────────┼─────────┼───────────┼─────────┼────────┼──┤│001│佑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94年6月29日│23,000元│0000000││││司甲○○│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