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36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宴緯
被告 吳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