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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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
大陸地區居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其戶籍、居住地址均不明,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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