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