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仁本件被告劉永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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