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信宏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信宏為址設嘉義縣○○鄉○○村○○00○0號「永奇畜牧場」之負責人,前於民國109年5月9日至18日間,因非法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工作,經嘉義縣政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於110年3月23日以府勞行字第1100057708號裁處書裁處陳信宏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陳信宏明知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仍於前開裁罰5年內之112年7月20日7時許起至同年8月13日3時30分許遭查獲時止,分別以日薪1,000元至1,100元不等之代價,聘僱以探親、觀光名義申請免簽證入境,但已逾期居留之泰國籍成年女子CHAIYACOMESUNIDRA(護照號碼:MM0000000)、泰國籍成年男子LHEKDEESURHIYAN(護照號碼:MM0000000)2人,在永奇畜牧場內從事撿雞蛋、環境整潔工作。嗣於112年8月13日3時30分許,為警據報前往嘉義縣○○鄉○○路000號附近,查獲上開2名逾期居留之泰國籍人士。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信宏於警詢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CHAIYACOMESUNIDRA、LHEKDEESURHIYAN等2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嘉義縣政府110年3月23日府勞行字第1100057708號裁處書、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受收容人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身體狀況證明單及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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