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劉清泉 被告 李世傑
劉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嘉義縣水上鄉柳鄉段669、684地號土地、361建號、1013棟次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又上開不動產是由原告與被告劉晉維2人(每人各1/2)共同拍賣買受出賣人 李世安 之應有部分1/2,其拍定之價格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可證。又原告與被告劉晉維2人每人應有部分1/2,核算其價格為731,00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編號地號建號拍賣取得價格(元)原告應有部分原告應有部分現值(元)1669地號12,0001/26,0002684地號938,0001/2469,0003361建號450,0001/2225,00041013棟次62,0001/231,000合計73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