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璋 送達代收人 蘇慶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易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