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光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光華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光華明知自己並無清償消費之能力,亦無履行契約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一、三所示之消費日期,在 潘素琴 所經營之「笙歌卡拉OK」(址設桃園市○○區○○路○○○號),向潘素琴佯稱開很大的公司,且有票支付等語,致潘素琴陷於錯誤,誤以為李光華有資力支付消費費用而提供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消費項目,並同意李光華賒欠同附表所示之消費金額,李光華因而詐得延期履行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7950元之財產上利益。又明知自己並未在大陸地區投資做生意,亦無清償借款之能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上開地點,向潘素琴謊稱因在大陸地區投資做生意,需要短期資金為由等語,並以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及本票供作擔保及佯裝清償前開消費債務,致潘素琴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金額,李光華因而詐得合計47萬元之借款,嗣潘素琴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提示付款均遭退票,且經向李光華催收上開消費及借貸欠款亦未果,始知受騙。
二、案經潘素琴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
1至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復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李光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㈠第43頁反面),而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後列非供述證據,經核其作成及取證程序均無違法之處,與本案亦具有關連性,當事人復皆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事實認定
一、訊據被告李光華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消費日期,在上開地點消費,亦有於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期向告訴人潘素琴借款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或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係因經常消費,故潘素琴同意伊以欠帳方式賒欠,伊於該段期間均有陸續清償,又部分消費項目,非伊消費,且已由朋友「 阿民 」以3萬元結清,積欠金額非如潘素琴所指,伊無詐欺得利之故意;伊亦未以在大陸地區投資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潘素琴借款,潘素琴是因伊長期消費,且欲賺伊之利息始會借款與伊,伊並未為施用詐術等語(見本院易字卷㈡第40-41頁;易字卷㈠第42-43頁)。
㈠被告於附表一、三所示時間在上開店內消費如附表一、三所
示消費金額,共積欠16萬5780元、2萬6690元部分,以及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向告訴人潘素琴分別借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及本票以為清償及擔保,且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支票,嗣於104年8月27日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未能兌現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潘素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復有消費簽帳單、如附表二所示支票、本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㈡第41頁;偵卷第6-14、15-18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潘素琴於偵查中具結稱:伊之前不認識李光華,李光華
係於104年5月2日第一次來店裡消費,該次即表示欲賒欠,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伊借款;被告李光華當時說該客票是穩的,伊想說被告是做生意,又有提供支票清償,應該沒問題等語(見他卷第34-35頁);於偵查中復稱:伊是因為被告李光華騙伊說他開很大的公司,且都有票支付,讓伊相信他花的起這些消費,且當時他的朋友在現場也都說他開的公司很大間,讓我以為他有錢支付,借款總共是4次,分別是借12萬、10萬、10萬、15萬,第二次借10萬,但交付給15萬的票,多的5萬說要還消費簽單的錢,但實際上也沒有還等語(見調偵卷第25-2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李光華說他在大陸投資,要伊投資,但伊拒絕,當時小姐以及煮飯阿姨都知道被告說在大陸投資的事,被告亦有向煮飯阿姨邀約投資以及借錢;被告說要開公司作事業,伊才會借錢給被告;被告賒欠後,曾給伊支票,要伊去處理,但實際上伊都沒有拿到現金,後來透過朋友開協調會,被告也都沒有清償,「阿民」清償之費用是阿民的簽帳,且該部分簽帳單已經還給被告等語(見本院易字卷㈠第65-70頁)。細繹告訴人上開證詞,就被告向告訴人佯稱開設公司、欲投資大陸以及以支票付款之過程,使告訴人誤以為被告有能力支付消費費用以及返還借款等情,均能證述甚詳,前後證言亦屬一致,復有上開簽帳單及支票、本票等件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6-18頁),足資補強告訴人之指述,益見告訴人上開指訴之情節,應非子虛,而有相當之可信度,且被告迄今均未能提出其有在大陸地區開設公司、投資之證明,該事項之真實性,已然有疑,可認被告確有以佯稱其開設公司、於大陸投資、支票足供清償等與事實不符之詐術,向告訴人賒欠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消費費用及向告訴人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是被告空言辯稱未施以詐術,告訴人係因伊長期消費而允其賒欠附表一、三所示帳款及借貸如附表二所示款項等語,不足採信。
㈢證人即笙寶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王正文 於偵查中證稱:笙
寶企業有限公司及該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伊都不知情,伊的身分證及健保卡是被盜用的等語,參以該公司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顯示該公司於104年6月5日至105年3月7日間有
490張退票記錄,退票總金額為2億1591萬6359元(見他字卷第59-71頁),足見笙寶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營運,該公司之支票實為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甚明;復參酌被告曾於
102年1月至2月間因持未能兌現之若干公司支票為擔保向他人借款達96萬8,000元,且迄未返還借款而遭提告詐欺取財之情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緝字第127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雖該案嗣因檢察官認定告訴人係基於與被告間之情誼及信任因素而借款,認被告並未施用詐術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查被告既有持未能兌現支票借款遭提告之前案在先,理應特別注意所取得之支票是否將來可供兌現、足為債權擔保,以避免又陷入相同糾紛,被告卻捨此不為,非但就其如何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支票,僅辯稱係向綽號「志良」因賭債而取得,又未能提供足資確保該支票債信之相關事證或「志良」之相關資料供本院查證,是被告依其經驗就前開支票可能無法兌現一節,難以諉為不知;且其不但未待確認所取得上開支票可供兌現或足為債權擔保,方持向告訴人借款,反而積極利用支票可供作為支付工具,卻無須立即兌現之特性,於該票據到期日前,一再向告訴人借款及作為賒欠消費費用之擔保,並酌以後述被告顯無資力負擔前開賒欠之消費債務及借款等情,可認被告前開所為確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㈣再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被告於103、
104年均無任何所得資料,而被告就其上開時期之工作及資力如何前後說詞亦不一,先於本院準備程序稱係在朋友公司協助搬貨,兼跑白牌車,月入約6至7萬元等語(見本院易字卷㈠第43頁反面),後改稱:當時從事房地產且在家裡開設小額麻將,月入十幾萬等語(見本院易字卷㈡第56頁反面、第74頁),嗣又稱:伊於偵查中曾與告訴人協調清償,然伊每個月才賺3萬元,無能力每月清償5萬元等語(見本院易字卷㈠第43頁),是實難認被告於為附表一、三所示賒欠消費費用及附表二借款之時,有足夠資力得以清償相關債務;況被告嗣於105年5月間曾與告訴人協商而開立共計65萬元之本票12張與告訴人,允諾將分期清償(第一期10萬,嗣後每期5萬元),惟未均未為清償等情(見偵緝卷第28頁、第40-44頁),是綜合上開各事證可認,被告自始即無意履行附表一、三及附表二所示債務,僅係一再以藉詞拖延,堪認其確有不法所有意圖,益見被告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所為消費及借款之際,並無任何資力可供償還,即無履約之真意,而存有詐欺之犯意。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對告訴人施用詐術後,使告訴人同意被告賒欠其在卡拉OK店之消費費用,係藉此獲取延期履行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並非直接取得告訴人所交付之具體財物,依前揭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自應構成詐欺得利。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事實欄二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佯稱開設公司、投資大陸及提供支票等方式,使告
訴人誤認其有相當資力其於附表一、三及附表二所為,係分別基於單一詐欺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施行相同內容之詐術,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之接續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之罪間,其行為具有局部
之同一性,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本件情節較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三編號1至26所示消費內容,漏未於起訴
書附表一記載,惟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附表一詐欺得利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知悉並表示意見(見本院易字卷㈡第41、74頁),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㈤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
1970號判決各判處9年、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判決撤銷一審部分判決,改判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
4月)、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駁回其餘上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447號判決撤銷二審判決並發回二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874號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李光華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166判決撤銷更一審判決並發回二審,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293號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132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0年9月1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係成年人,為圖不
勞而獲,竟利用佯稱有資力及票據等手法向告訴人施用詐術,獲取不法利益,並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實害,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亦危害交易安全及秩序,所為實屬不該,且自始至終均矢口否認犯行,惟念其終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詳如後述),願意彌補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財物及利益之價值、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素行等一切情狀,以及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易字卷㈡第7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且依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刑法第2條第2項亦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直接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規定。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該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犯本案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罪而向告訴人取得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不法利益及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固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損害業已達成以65萬元和解,並已遵期履行第一筆分期給付等情,有本院10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90號調解筆錄影本及107年9月25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二第59-61、73頁背面),堪認被告已無從保有本件犯罪所得,達其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因認倘再就被告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對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除就附表一所示簽帳日期及項目涉犯詐欺得利犯行外,於附表四所示簽帳日期及項目,合計3萬1880元部分,亦為被告施以相同詐術而致告訴人潘素琴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有清償能力而允以賒欠消費費用,致被告亦受有此部分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以被害人之陳述為認定犯罪之依據時,必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61年臺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就附表四所示簽帳單部分亦涉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潘素琴之指述以及104年5月
2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5日簽帳單(見他字卷第6、9-10頁)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附表四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辯稱104年5月2日、同年月13日之簽帳單並非伊所簽署,104年5月15日簽帳單部分,雖係伊所簽,然已委託朋友「阿民」結帳,該簽帳單已有結帳之記號等語。
五、觀諸上開104年5月2日(編號2220、2222)簽帳單上之簽名者為「阿民」,104年5月13日(編號2307、2305)簽帳單之上簽名無法辨識,均與被告於附表一、三所示其餘簽帳單上所簽署之名字「華」確所不同;而104年5月15日簽帳單(編號2320)上亦確有顯示已經結算之符號;佐以證人潘素琴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簽帳單內確實有被告以外之人簽名,但有時是被告朋友簽,被告亦有在場消費,阿民曾經支付3萬元,但伊認為那是阿民喝的,理應由阿民結算,伊知道不是被告簽的帳單不能算在被告身上,但被告確實有開票等語(見本院易字卷㈠第66-68頁),是被告前開所辯,已屬可信;再者,衡諸常理,被告與告訴人間既係採取以記帳賒欠方式計算,自應以有被告簽名確認之消費項目,始為被告日後須清償付款之消費項目,又且消費者於上開場所歡唱、消費,本以多人為常態,消費者間欲如何分擔帳款,通常繫諸在場消費者間之約定,自無從僅以被告亦在場消費,即得謂店家可逕向被告索償,而非向簽帳者求償,是就附表四所示編號1至編號28之簽帳單,自形式上觀之,已無從認為被告所簽,又證人潘素琴亦不否認曾收受阿民交付之3萬元,而附表四編號29至34之簽帳單上確有結帳符號,是亦無法排除被告辯稱該部分業經清償,是尚難以附表四所示簽帳單及告訴人潘素琴指述等證據認定被告就附表四所示部分有詐欺得利之犯罪事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述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難僅憑公訴人所提之前述證據,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稱此部分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然因此部分與前開就附表一、三論科刑部分,為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附表一: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單據號碼│├──┼───────┼─────┼──────┼────┤│1│104年5月2日│啤酒│480元│2264│├──┼───────┼─────┼──────┼────┤│2│104年5月2日│太陽蛋│200元│2264│├──┼───────┼─────┼──────┼────┤│3│104年5月2日│礦泉水│100元│2264│├──┼───────┼─────┼──────┼────┤│4│104年5月2日│其他│1200元│2264│├──┼───────┼─────┼──────┼────┤│5│104年5月2日│清潔費│200元│2264│├──┼───────┼─────┼──────┼────┤│6│104年5月4日│桌面│300元│2264│├──┼───────┼─────┼──────┼────┤│7│104年5月4日│人頭費│300元│2264│├──┼───────┼─────┼──────┼────┤│8│104年5月8日│經理檯│200元│2264│├──┼───────┼─────┼──────┼────┤│9│104年5月4日│炒豬肉│200元│2226│├──┼───────┼─────┼──────┼────┤│10│104年5月4日│礦泉水│300元│2226│├──┼───────┼─────┼──────┼────┤│11│104年5月4日│其他│1,600元│2226│├──┼───────┼─────┼──────┼────┤│12│104年5月4日│清潔費│200元│2226│├──┼───────┼─────┼──────┼────┤│13│104年5月4日│桌面│300元│2226│├──┼───────┼─────┼──────┼────┤│14│104年5月4日│人頭費│400元│2226│├──┼───────┼─────┼──────┼────┤│15│104年5月4日│經理檯│200元│2226│├──┼───────┼─────┼──────┼────┤│16│104年5月5日│啤酒、甜酒│4,800元│2232│├──┼───────┼─────┼──────┼────┤│17│104年5月5日│炒豬肉│400元│2232│├──┼───────┼─────┼──────┼────┤│18│104年5月5日│茄汁│50元│2232│├──┼───────┼─────┼──────┼────┤│19│104年5月5日│其他│1,400元│2232│├──┼───────┼─────┼──────┼────┤│20│104年5月5日│清潔費│200元│2232│├──┼───────┼─────┼──────┼────┤│21│104年5月5日│桌面│300元│2232│├──┼───────┼─────┼──────┼────┤│22│104年5月5日│人頭費│700元│2232│├──┼───────┼─────┼──────┼────┤│23│104年5月5日│經理檯│200元│2232│├──┼───────┼─────┼──────┼────┤│24│104年5月6日│ 蘇格登 │7,200元│2244│├──┼───────┼─────┼──────┼────┤│25│104年5月6日│甜酒│5,000元│2244│├──┼───────┼─────┼──────┼────┤│26│104年5月6日│紅燒魚│200元│2244│├──┼───────┼─────┼──────┼────┤│27│104年5月6日│青菜│100元│2244│├──┼───────┼─────┼──────┼────┤│28│104年5月6日│礦泉水│300元│2244│├──┼───────┼─────┼──────┼────┤│29│104年5月6日│其他│1,400元│2244│├──┼───────┼─────┼──────┼────┤│30│104年5月6日│清潔費│200元│2244│├──┼───────┼─────┼──────┼────┤│31│104年5月6日│桌面│300元│2244│├──┼───────┼─────┼──────┼────┤│32│104年5月6日│人頭費│300元│2244│├──┼───────┼─────┼──────┼────┤│33│104年5月6日│經理檯│200元│2244│├──┼───────┼─────┼──────┼────┤│34│104年5月7日│蘇格登│2,400元│2253│├──┼───────┼─────┼──────┼────┤│35│104年5月7日│甜酒│3,000元│2253│├──┼───────┼─────┼──────┼────┤│36│104年5月7日│礦泉水│100元│2253│├──┼───────┼─────┼──────┼────┤│37│104年5月7日│其他│2,800元│2253│├──┼───────┼─────┼──────┼────┤│38│104年5月7日│桌面│300元│2253│├──┼───────┼─────┼──────┼────┤│39│104年5月7日│人頭費│300元│2253│├──┼───────┼─────┼──────┼────┤│40│104年5月7日│經理檯│200元│2253│├──┼───────┼─────┼──────┼────┤│41│104年5月9日│蘇格登│2,400元│2270│├──┼───────┼─────┼──────┼────┤│42│104年5月9日│啤酒│480元│2270│├──┼───────┼─────┼──────┼────┤│43│104年5月9日│甜酒│3,000元│2270│├──┼───────┼─────┼──────┼────┤│44│104年5月9日│礦泉水│100元│2270│├──┼───────┼─────┼──────┼────┤│45│104年5月9日│茄汁│50元│2270│├──┼───────┼─────┼──────┼────┤│46│104年5月9日│其他│1,200元│2270│├──┼───────┼─────┼──────┼────┤│47│104年5月9日│清潔費│200元│2270│├──┼───────┼─────┼──────┼────┤│48│104年5月9日│桌面│300元│2270│├──┼───────┼─────┼──────┼────┤│49│104年5月9日│人頭費│300元│2270│├──┼───────┼─────┼──────┼────┤│50│104年5月9日│經理檯│200元│2270│├──┼───────┼─────┼──────┼────┤│51│104年5月12日│蘇格登│2,400元│2292│├──┼───────┼─────┼──────┼────┤│52│104年5月12日│礦泉水│200元│2292│├──┼───────┼─────┼──────┼────┤│53│104年5月12日│其他│1,400元│2292│├──┼───────┼─────┼──────┼────┤│54│104年5月12日│清潔費│200元│2292│├──┼───────┼─────┼──────┼────┤│55│104年5月12日│桌面│300元│2292│├──┼───────┼─────┼──────┼────┤│56│104年5月12日│人頭費│200元│2292│├──┼───────┼─────┼──────┼────┤│57│104年5月12日│經理檯│200元│2292│├──┼───────┼─────┼──────┼────┤│58│104年5月15日│啤酒│1,040元│2325│├──┼───────┼─────┼──────┼────┤│59│104年5月15日│其他│1,600元│2325│├──┼───────┼─────┼──────┼────┤│60│104年5月15日│桌面│300元│2325│├──┼───────┼─────┼──────┼────┤│61│104年5月15日│人頭費│300元│2325│├──┼───────┼─────┼──────┼────┤│62│104年5月15日│經理檯│200元│2325│├──┼───────┼─────┼──────┼────┤│63│104年5月16日│蘇格登│7,200元│2333│├──┼───────┼─────┼──────┼────┤│64│104年5月16日│啤酒│1,440元│2333│├──┼───────┼─────┼──────┼────┤│65│104年5月16日│紅燒魚│200元│2333│├──┼───────┼─────┼──────┼────┤│66│104年5月16日│太陽蛋│250元│2333│├──┼───────┼─────┼──────┼────┤│67│104年5月16日│礦泉水│300元│2333│├──┼───────┼─────┼──────┼────┤│68│104年5月16日│其他│1,800元│2333│├──┼───────┼─────┼──────┼────┤│69│104年5月16日│清潔費│200元│2333│├──┼───────┼─────┼──────┼────┤│70│104年5月16日│桌面│300元│2333│├──┼───────┼─────┼──────┼────┤│71│104年5月16日│人頭費│400元│2333│├──┼───────┼─────┼──────┼────┤│72│104年5月16日│經理檯│200元│2333│├──┼───────┼─────┼──────┼────┤│73│104年5月18日│啤酒│1,000元│2351│├──┼───────┼─────┼──────┼────┤│74│104年5月18日│紅燒魚│200元│2351│├──┼───────┼─────┼──────┼────┤│75│104年5月18日│礦泉水│150元│2351│├──┼───────┼─────┼──────┼────┤│76│104年5月18日│其他│1,600元│2351│├──┼───────┼─────┼──────┼────┤│77│104年5月18日│清潔費│200元│2351│├──┼───────┼─────┼──────┼────┤│78│104年5月18日│桌面│300元│2351│├──┼───────┼─────┼──────┼────┤│79│104年5月18日│人頭費│500元(起訴│2351│││││書誤載為600││││││元)││├──┼───────┼─────┼──────┼────┤│80│104年5月18日│經理檯│200元│2351│├──┼───────┼─────┼──────┼────┤│81│104年5月19日│蘇格登│4,800元│2353│├──┼───────┼─────┼──────┼────┤│82│104年5月19日│啤酒│960元│2353│├──┼───────┼─────┼──────┼────┤│83│104年5月19日│礦泉水│100元│2353│├──┼───────┼─────┼──────┼────┤│84│104年5月19日│其他│1,200元│2353│├──┼───────┼─────┼──────┼────┤│85│104年5月19日│清潔費│200元│2353│├──┼───────┼─────┼──────┼────┤│86│104年5月19日│桌面│300元│2353│├──┼───────┼─────┼──────┼────┤│87│104年5月19日│人頭費│400元│2353│├──┼───────┼─────┼──────┼────┤│88│104年5月19日│經理檯│200元│2353│├──┼───────┼─────┼──────┼────┤│89│104年5月19日│啤酒│1,040元│2355│├──┼───────┼─────┼──────┼────┤│90│104年5月19日│礦泉水│100元│2355│├──┼───────┼─────┼──────┼────┤│91│104年5月19日│其他│1,200元│2355│├──┼───────┼─────┼──────┼────┤│92│104年5月19日│桌面│300元│2355│├──┼───────┼─────┼──────┼────┤│93│104年5月19日│人頭費│300元│2355│├──┼───────┼─────┼──────┼────┤│94│104年5月19日│經理檯│200元│2355│├──┼───────┼─────┼──────┼────┤│95│104年5月21日│蘇格登│4,800元│2377│├──┼───────┼─────┼──────┼────┤│96│104年5月21日│啤酒│960元│2377│├──┼───────┼─────┼──────┼────┤│97│104年5月21日│甜酒│5,000元│2377│├──┼───────┼─────┼──────┼────┤│98│104年5月21日│礦泉水│350元│2377│├──┼───────┼─────┼──────┼────┤│99│104年5月21日│其他│1,600元│2377│├──┼───────┼─────┼──────┼────┤│100│104年5月21日│清潔費│200元│2377│├──┼───────┼─────┼──────┼────┤│101│104年5月21日│桌面│300元│2377│├──┼───────┼─────┼──────┼────┤│102│104年5月21日│人頭費│700元│2377│├──┼───────┼─────┼──────┼────┤│103│104年5月21日│經理檯│200元│2377│├──┼───────┼─────┼──────┼────┤│104│104年5月22日│蘇格登│4,800元│2385│├──┼───────┼─────┼──────┼────┤│105│104年5月22日│啤酒│480元│2385│├──┼───────┼─────┼──────┼────┤│106│104年5月22日│甜酒│3,000元│2385│├──┼───────┼─────┼──────┼────┤│107│104年5月22日│礦泉水│200元│2385│├──┼───────┼─────┼──────┼────┤│108│104年5月22日│其他│1,200元│2385│├──┼───────┼─────┼──────┼────┤│109│104年5月22日│清潔費│200元│2385│├──┼───────┼─────┼──────┼────┤│110│104年5月22日│桌面│300元│2385│├──┼───────┼─────┼──────┼────┤│111│104年5月22日│人頭費│300元│2385│├──┼───────┼─────┼──────┼────┤│112│104年5月22日│經理檯│200元│2385│├──┼───────┼─────┼──────┼────┤│113│104年5月25日│蘇格登│7,200元│2398│├──┼───────┼─────┼──────┼────┤│114│104年5月25日│啤酒│960元│2398│├──┼───────┼─────┼──────┼────┤│115│104年5月25日│礦泉水│300元│2398│├──┼───────┼─────┼──────┼────┤│116│104年5月25日│其他│1,600元│2398│├──┼───────┼─────┼──────┼────┤│117│104年5月25日│清潔費│200元│2398│├──┼───────┼─────┼──────┼────┤│118│104年5月25日│桌面│300元│2398│├──┼───────┼─────┼──────┼────┤│119│104年5月25日│人頭費│700元│2398│├──┼───────┼─────┼──────┼────┤│120│104年5月25日│經理檯│200元│2398│├──┼───────┼─────┼──────┼────┤│121│104年5月26日│蘇格登│2,400元│2406│├──┼───────┼─────┼──────┼────┤│122│104年5月26日│啤酒│1,920元│2406│├──┼───────┼─────┼──────┼────┤│123│104年5月26日│甜酒│5,000元│2406│├──┼───────┼─────┼──────┼────┤│124│104年5月26日│礦泉水│200元│2406│├──┼───────┼─────┼──────┼────┤│125│104年5月26日│其他│1,800元│2406│├──┼───────┼─────┼──────┼────┤│126│104年5月26日│清潔費│200元│2406│├──┼───────┼─────┼──────┼────┤│127│104年5月26日│桌面│300元│2406│├──┼───────┼─────┼──────┼────┤│128│104年5月26日│人頭費│300元│2406│├──┼───────┼─────┼──────┼────┤│129│104年5月26日│經理檯│200元│2406│├──┼───────┼─────┼──────┼────┤│130│104年5月27日│蘇格登│2,400元│2413│├──┼───────┼─────┼──────┼────┤│131│104年5月27日│啤酒│1,920元│2413│├──┼───────┼─────┼──────┼────┤│132│104年5月27日│甜酒│9,000元│2413│├──┼───────┼─────┼──────┼────┤│133│104年5月27日│礦泉水│200元│2413│├──┼───────┼─────┼──────┼────┤│134│104年5月27日│其他│2,000元│2413│├──┼───────┼─────┼──────┼────┤│135│104年5月27日│清潔費│200元│2413│├──┼───────┼─────┼──────┼────┤│136│104年5月27日│桌面│300元│2413│├──┼───────┼─────┼──────┼────┤│137│104年5月27日│人頭費│400元│2413│├──┼───────┼─────┼──────┼────┤│138│104年5月27日│經理檯│200元│2413│├──┼───────┼─────┼──────┼────┤│139│104年7月1日│蘇格登│4,800元│2656│├──┼───────┼─────┼──────┼────┤│140│104年7月1日│紅燒魚│200元│2656│├──┼───────┼─────┼──────┼────┤│141│104年7月1日│礦泉水│250元│2656│├──┼───────┼─────┼──────┼────┤│142│104年7月1日│其他│1,200元│2656│├──┼───────┼─────┼──────┼────┤│143│104年7月1日│清潔費│200元│2656│├──┼───────┼─────┼──────┼────┤│144│104年7月1日│桌面│300元│2656│├──┼───────┼─────┼──────┼────┤│145│104年7月1日│人頭費│500元│2656│├──┼───────┼─────┼──────┼────┤│146│104年7月1日│經理檯│200元│2656│├──┼───────┼─────┼──────┼────┤│147│104年6月3日│蘇格登│2,400元│2459│├──┼───────┼─────┼──────┼────┤│148│104年6月3日│啤酒│480元│2459│├──┼───────┼─────┼──────┼────┤│149│104年6月3日│礦泉水│100元│2459│├──┼───────┼─────┼──────┼────┤│150│104年6月3日│其他│1,400元│2459│├──┼───────┼─────┼──────┼────┤│151│104年6月3日│清潔費│200元│2459│├──┼───────┼─────┼──────┼────┤│152│104年6月3日│桌面│300元│2459│├──┼───────┼─────┼──────┼────┤│153│104年6月3日│人頭費│400元│2459│├──┼───────┼─────┼──────┼────┤│154│104年6月3日│經理檯│200元│2459│├──┼───────┼─────┼──────┼────┤│││總計│16萬1,260元││└──┴───────┴─────┴──────┴────┘附表二:交付支票及本票借款部分┌──┬──────┬─────┬─────┬───────┬─────┬───┐│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支票(本票│付款銀行│發票日│金額│││││)號碼│(付款人)│(到期日)││├──┼──────┼─────┼─────┼───────┼─────┼───┤│1│104年5月2日│12萬元│A0000000│中國國際商業銀│104年6月20│12萬元││││││行南京東路分行│日││├──┼──────┼─────┼─────┼───────┼─────┼───┤│2│104年5月9日│10萬元│A0000000│中國國際商業銀│104年6月25│15萬元│││或同年月10日│││行南京東路分行│日││├──┼──────┼─────┼─────┼───────┼─────┼───┤│3│104年5月底│10萬元│CK0000000│兆豐國際商業銀│104年6月30│10萬元││││││行南京東路分行│日││├──┼──────┼─────┼─────┼───────┼─────┼───┤│4│104年6月1日│15萬元│TS277778│李光華│104年6月18│15萬元│││││││日││└──┴──────┴─────┴─────┴───────┴─────┴───┘附表三;┌──┬───────┬─────┬──────┬────┐│編號│消費日期│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單據號碼│├──┼───────┼─────┼──────┼────┤│1│104年5月8日│蘇格登│2,400元│2259│├──┼───────┼─────┼──────┼────┤│2│104年5月8日│礦泉水│150元│2259│├──┼───────┼─────┼──────┼────┤│3│104年5月8日│其他│1,400元│2259│├──┼───────┼─────┼──────┼────┤│4│104年5月8日│清潔費│200元│2259│├──┼───────┼─────┼──────┼────┤│5│104年5月8日│桌面│300元│2259│├──┼───────┼─────┼──────┼────┤│6│104年5月8日│人頭費│200元│2259│├──┼───────┼─────┼──────┼────┤│7│104年5月8日│經理檯│200元│2259│├──┼───────┼─────┼──────┼────┤│8│104年5月8日│蘇格登│2400元│2264│├──┼───────┼─────┼──────┼────┤│9│104年5月8日│啤酒│480元│2264│├──┼───────┼─────┼──────┼────┤│10│104年5月8日│小費│2000元│2264│├──┼───────┼─────┼──────┼────┤│11│104年5月8日│太陽蛋│200元│2264│├──┼───────┼─────┼──────┼────┤│12│104年5月8日│礦泉水│100元│2264│├──┼───────┼─────┼──────┼────┤│13│104年5月8日│其他│1,200元│2264│├──┼───────┼─────┼──────┼────┤│14│104年5月8日│清潔費│200元│2264│├──┼───────┼─────┼──────┼────┤│15│104年5月8日│桌面│300元│2264│├──┼───────┼─────┼──────┼────┤│16│104年5月8日│人頭費│300元│2264│├──┼───────┼─────┼──────┼────┤│17│104年5月8日│經理檯│200元│2264│├──┼───────┼─────┼──────┼────┤│18│104年5月9日│蘇格登│4,800元│2267│├──┼───────┼─────┼──────┼────┤│19│104年5月9日│啤酒│960元│2267│├──┼───────┼─────┼──────┼────┤│20│104年5月9日│礦泉水│200元│2267│├──┼───────┼─────┼──────┼────┤│21│104年5月9日│茄汁│100元│2267│├──┼───────┼─────┼──────┼────┤│22│104年5月9日│其他│1200元│2267│├──┼───────┼─────┼──────┼────┤│23│104年5月9日│清潔費│200元│2267│├──┼───────┼─────┼──────┼────┤│24│104年5月9日│桌面│200元│2267│├──┼───────┼─────┼──────┼────┤│25│104年5月9日│人頭費│4,800元│2267│├──┼───────┼─────┼──────┼────┤│26│104年5月9日│經理檯│2,000元│2267│├──┼───────┼─────┼──────┼────┤│││總計│2萬6,690元││└──┴───────┴─────┴──────┴────┘附表四:
┌──┬──────┬─────┬──────┬────┐│編號│消費日期│消費項目│消費金額│單據號碼│├──┼──────┼─────┼──────┼────┤│1│104年5月2日│蘇格登│2,400元│2220│├──┼──────┼─────┼──────┼────┤│2│104年5月2日│礦泉水│150元│2220│├──┼──────┼─────┼──────┼────┤│3│104年5月2日│其他│1,400元│2220│├──┼──────┼─────┼──────┼────┤│4│104年5月2日│桌面│300元│2220│├──┼──────┼─────┼──────┼────┤│5│104年5月2日│人頭費│300元│2220│├──┼──────┼─────┼──────┼────┤│6│104年5月2日│經理檯│200元│2220│├──┼──────┼─────┼──────┼────┤│7│104年5月2日│蘇格登│2,400元│2222│├──┼──────┼─────┼──────┼────┤│8│104年5月2日│太陽蛋│200元│2222│├──┼──────┼─────┼──────┼────┤│9│104年5月2日│礦泉水│150元│2222│├──┼──────┼─────┼──────┼────┤│10│104年5月2日│其他│1,600元│2222│├──┼──────┼─────┼──────┼────┤│11│104年5月2日│桌面│300元│2222│├──┼──────┼─────┼──────┼────┤│12│104年5月2日│人頭費│400元│2222│├──┼──────┼─────┼──────┼────┤│13│104年5月2日│經理檯│200元│2222│├──┼──────┼─────┼──────┼────┤│14│104年5月13日│蘇格登│2,400元│2307│├──┼──────┼─────┼──────┼────┤│15│104年5月13日│礦泉水│100元│2307│├──┼──────┼─────┼──────┼────┤│16│104年5月13日│其他│1,000元│2307│├──┼──────┼─────┼──────┼────┤│17│104年5月13日│桌面│300元│2307│├──┼──────┼─────┼──────┼────┤│18│104年5月13日│人頭費│200元│2307│├──┼──────┼─────┼──────┼────┤│19│104年5月13日│經理檯│200元│2307│├──┼──────┼─────┼──────┼────┤│20│104年5月13日│蘇格登│4,800元│2305│├──┼──────┼─────┼──────┼────┤│21│104年5月13日│甜酒│2,000元│2305│├──┼──────┼─────┼──────┼────┤│22│104年5月13日│炒豬肉│200元│2305│├──┼──────┼─────┼──────┼────┤│23│104年5月13日│礦泉水│300元│2305│├──┼──────┼─────┼──────┼────┤│24│104年5月13日│其他│1,200元│2305│├──┼──────┼─────┼──────┼────┤│25│104年5月13日│清潔費│200元│2305│├──┼──────┼─────┼──────┼────┤│26│104年5月13日│桌面│300元│2305│├──┼──────┼─────┼──────┼────┤│27│104年5月13日│人頭費│400元│2305│├──┼──────┼─────┼──────┼────┤│28│104年5月13日│經理檯│200元│2305│├──┼──────┼─────┼──────┼────┤│29│104年5月15日│啤酒、甜酒│5,280元│2320│├──┼──────┼─────┼──────┼────┤│30│104年5月15日│其他│1,600元│2320│├──┼──────┼─────┼──────┼────┤│31│104年5月15日│清潔費│200元│2320│├──┼──────┼─────┼──────┼────┤│32│104年5月15日│桌面│300元│2320│├──┼──────┼─────┼──────┼────┤│33│104年5月15日│人頭費│500元│2320│├──┼──────┼─────┼──────┼────┤│34│104年5月15日│經理檯│200元│2320│├──┼──────┼─────┼──────┼────┤│││總計│3萬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