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47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教能 、吳淑華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