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181號異議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劉雅萍
劉姿讌 (原名 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105年度司執字第1258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587號裁定業於民國105年
4月21日送達異議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6頁)。異議人遲至105年5月4日始具狀聲明異議,已逾10日之法定期間,其異議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