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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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蔡汶璉 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同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股票1210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股票1121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股票11000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4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股票1133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