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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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雍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雍舜因竊盜等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雍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洪雍舜因竊盜等2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兼衡各該犯罪行為相隔時間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12月1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34號111年4月26日同左111年6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61號2過失傷害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10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368號111年12月16日同左112年1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