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權益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 陳劍欽 被告 蘇順進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權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3萬6772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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