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公共危險犯行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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