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3號(現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04、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9月1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義忠
法官康文毅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美枝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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