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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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聲請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其上揭所持有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7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月12日止,在其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號住處內,以大約每星期施用1次之頻率,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月14日上午9時40分許,在其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7年7月8日慈大藥字第9707080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聲請人以97年度毒偵字第211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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