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甲○○○即丙○○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3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甲○○○即丙○○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康文毅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