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039號原告 王坤德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4行關於「…繳款期限87年7月33日書函…」之記載,應更正為「…繳款期限87年7月22日書函…」。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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