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救助並非聲請人乙○○、甲○○所聲請,乃第三人丙○○擅自為其等撰寫聲請狀等情,業據聲請人等到庭陳述:不知為何要聲請訴訟救助,亦不知聲請狀為何人所撰寫等語(見98年4月7日訊問筆錄),是聲請人顯無聲請訴訟救助之意思,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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