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張淑娟 代理人 洪瑞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謝金宏┌───────────────────────────────────────────────────┐│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王月圓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226,900元│AB0000000│99年11月10日││││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2│王月圓│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34,300元│AB0000000│99年11月15日││││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