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歐倚岑 (原名: 歐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八○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八○者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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