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99號聲請人達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婷玉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張俊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99年11月1日│57,430元│PA0000000││││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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