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十一條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經審酌本件消費借貸係由原告基隆分行承辦及被告住所應訴之便宜性,本院認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為適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