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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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仁惠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外人 黃秀美 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暨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七條可稽,嗣訴外人黃秀美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將上開契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予原告承受與履行,並經被告同意,此有轉讓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